? 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和服務的跨境流動,愈來愈多的外國公司或外籍人士來華提供勞務(服務)活動,非居民企業(yè)與外籍人士的稅收征管問題日益成為熱點話題。其中,與“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相關的稅務風險尤為值得關注。當前,中國部分地方稅務機關加大了對非居民企業(yè)和外籍人士在華提供服務的稅收征管,非居民“常設機構”相關的稅務風險凸顯。
? “常設機構”稅案
? A企業(yè)是一家由位于甲國的母公司B和中國境內企業(yè)C共同投資、在北京注冊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yè),主要從事乘用車(包括轎車)及其零部件的設計、研制、制造和銷售,并提供售后服務。因項目需求,2009年11月—2014年12月期間,母公司B派遣多個項目的雇員到該企業(yè)提供勞務,負責技術指導、售后服務等工作。
? 2015年,北京地稅局成立外籍個人所得稅專項調查小組對A企業(yè)展開核查,發(fā)現母公司B存在在華構成常設機構未繳納個人所得稅情況,稅務機關立即對A企業(yè)和母公司B展開約談。在約談中稅務機關與企業(yè)的焦點在于勞務型常設機構的認定。
? B公司企業(yè)認為,其派遣的員工在華時間不足183天,不構成常設機構,且員工的收入為境外發(fā)放,不需要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認為,雖然B公司單個雇員在華工作不足183天,但所有員工為同一項目在12個月內累計在華停留的時間超過183天,在中國境內構成“勞務型常設機構”。最終,北京地稅局判定B國母公司外派員工在華構成常設機構共計19個,B公司最終共補繳稅款1771.03萬元,滯納金549.85萬元,共計2320. 88萬元。
? “常設機構”的判定及
? 稅務影響
? “常設機構”并不是中國國內稅法上的概念,而是中國簽訂的雙邊稅收協(xié)定(或稅收安排)中的特定用語。截止2016年,我國已與約105個國家或地區(qū)簽訂有《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xié)定》或“稅收安排”。
? “常設機構”主要用于限制或確定所得來源地國家或地區(qū)(下稱“所得來源國”)對境外企業(yè)(或非居民企業(yè))的征稅權,即按此確定在什么情況下中國稅務機關可以對非居民企業(yè)來源于中國的所得征稅。根據最新的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OECD)《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xié)定范本》和聯(lián)合國《關于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征稅的協(xié)定范本》,“常設機構”的定義為“企業(yè)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yè)的固定營業(yè)場所”。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xié)定或安排有關“常設機構”的定義與OECD稅收協(xié)定范本基本一致。一般而言,“常設機構”可分為固定場所型常設機構(Fixed Place PE)、代理型常設機構(Agency PE)、建筑型常設機構(Construction PE),以及勞務型常設機構(Service PE)四種類型。
? 有關“勞務型常設機構”,我國對外簽訂的雙邊稅務協(xié)定或稅收安排通常規(guī)定,締約國一方企業(yè)派其雇員或其雇傭的其他人員到締約對方提供勞務,僅以任何十二個月內這些人員為從事勞務活動在對方停留連續(xù)或累計超過六個月或183天的構成常設機構。同時,借鑒OECD稅收協(xié)定范本的相關注釋,國家稅務總局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xié)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國稅發(fā)[2010]75號)對如何認定“勞務型常設機構”做了進一步的澄清。國稅發(fā)[2010]75號文規(guī)定:“同一企業(yè)從事的有商業(yè)相關性或連貫性的若干個項目應視為‘同一項目或相關聯(lián)的項目’”,具體計算時,“應按所有雇員為同一個項目提供勞務活動不同時期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停留的時間來掌握”。
? 也就是說,如果不同外籍人士被視為在“同一項目或相關聯(lián)的項目”上提供勞務服務,應自企業(yè)派其雇員為服務項目第一次抵達中國之日期起至完成并交付服務項目的日期止作為整個期間,計算所有人員在中國境內的累計停留天數,從而判定是否形成“勞務型常設機構”。因此,上述案例中,即使每個外籍員工的天數均小于183天,但所有人的累計天數仍可能超過協(xié)定約定的“六個月或183天”,從而產生“勞務型常設機構”?!皠趧招统TO機構”一旦形成,不論其單個外籍員工在我國境內工作時間長短,也不論該員工的工資薪金在何處支付,都需要在中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境外非居民企業(yè)還須就歸屬于常設機構的所得在中國境內繳納相關企業(yè)所得稅和增值稅及其附加等。
? 積極應對“常設機構”
? 稅務風險
? 一旦非居民企業(yè)被認定為在中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非居民企業(yè)的稅務管理成本和風險就會顯著增加。因此,非居民企業(yè)在跨境勞務服務中應從如下幾方面做好相應的稅務風險管理工作。
? 首先,做好事前的評估和規(guī)劃。非居民企業(yè)在服務開始之前,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性質和需要,審慎評估項目實施需要的時間,并根據工作進度合理安排和管理每個外籍員工在華停留的時間,避免外籍員工為同一或相關項目的累計服務時間超過183天從而構成常設機構。必要時,可以考慮與境內子公司共同為客戶提供服務來避免構成境內的常設機構。
? 其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科學管理與協(xié)調。一是合理安排和管理被派遣外籍員工的勞動合同、薪酬、工作職責和考核,避免與境內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外籍人員被認為實質是“非居民企業(yè)”的人員。二是及時收集和保存與項目相關的資料,包括勞動合同、出入境記錄機票和住宿等相關憑證、派遣人員的工作日志、以及財務收支狀況等可以向稅務機關舉證說明的相關證明材料和信息。三是項目進行過程中及時與被派遣員工溝通,并定期監(jiān)測和審查遵守情況,確保對稅務風險的預先防范。
? 最后,如果在項目實施前或實施中,非居民企業(yè)發(fā)現跨境勞務在中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應按規(guī)定及時做好常設機構的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工作,避免遭受更大的損失。一旦非居民企業(yè)與主管稅務機關就是否在中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存在分歧,應及時尋求專業(yè)人士進行協(xié)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案例】警惕跨境勞務“常設機構”稅務風險
來源:網絡
編輯:網絡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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